经济与生活
老挝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过去较长时期内,老挝崇尚自力更生,基本不对外开放。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下,老挝政府意识到外资对于落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这引起了老挝的法律体系的变化,有关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法律也纷纷出台。
老挝的投资立法是以投资法为主体的包括系列法律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
1988年4月,老挝政府首次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1994年3月,老挝政府对《外国在老挝投资法》进行修改,
增加了许多优惠投资政策,颁布了《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1994年4月老挝国会颁布的新修订的《外资法》,
新投资法在互惠互利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包括BOT、BOOT在内的多种投资方式、在各个领域投资;
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的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
外商可在老挝举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企业形式;国家将在头五年不向外资企业征税等。
2001年3月《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出台,保证了投资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
近几年来,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老挝政府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多次对《外国在老挝投资法》进行更改和修订。
如在2003和2005年,对外商投资法又进行了两次修订,使之不断适应老挝改革开放的需要。
目前,老挝形成了以投资法为主体、
包括电力法、矿产法、土地法、环境法、海关法、税法、劳动法、调解法等众多法律所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