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老挝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比较理性,其外资法建立在具体的国情之上。
在1984年8月召开的三届六中全会上,老挝对自身国情有了新的认识。
会议认为“老挝存在着五种经济成分,即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公私合营经济、资本家私有经济、小商品生产经济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提出,“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将自然、半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
1991年通过的《老挝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这些国情是老挝引进外资的客观依据。
之后的一系列改革,诸如1997年的经济改革、股份制的推行、放宽对外商股额的比例、
允许外商和私人股额可以超过国有股额等具体的改革措施,
也是针对具体国情所采取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