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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老挝投资法的实事求是原则

2015-01-10

    老挝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比较理性,其外资法建立在具体的国情之上。

    在1984年8月召开的三届六中全会上,老挝对自身国情有了新的认识。

    会议认为“老挝存在着五种经济成分,即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公私合营经济、资本家私有经济、小商品生产经济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提出,“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将自然、半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

    1991年通过的《老挝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这些国情是老挝引进外资的客观依据。

    之后的一系列改革,诸如1997年的经济改革、股份制的推行、放宽对外商股额的比例、

    允许外商和私人股额可以超过国有股额等具体的改革措施,

    也是针对具体国情所采取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