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老挝既维护本国资本利益,也充分保护外资利益。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1条第2款承认外国投资者对投资许可证中规定的有关资本、财产和各种不同利润享有权利;
国家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有利的条件。
2002年12月的《老挝出口与进口管理令》(总理字第205号)第5条“管制措施”第8款规定:
本条规定的某项措施如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某一阶段认可的法规或作为成员参与的国际贸易规则相抵触可予以取消,优先适用相关国际惯例。
上述种种说明,老挝在保护外资方面表现出极大诚意。
外资投资程序及有关手续
时间日期:2014-1-15 | 浏览次数:75 【字号 大 中 小】
外资在老挝的投资程序不断法律化,审批程序也不断简化。
2002年2月,根据1994年3月27日第94/01号《关于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和
2001年3月23日总理字第046号关于《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
通过了《关于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审批程序的规定》(投资委第013号)。
投资者可按在投资局的投资促进处无偿获取投资申请格式、文件卷宗提供的方法介绍和有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项投资数据等。
外国投资申请文件卷宗须向投资促进处呈递,无须交纳手续费。
投资申请文件卷宗齐全准确后,投资促进处须向投资者出具接收上述文件的证明,
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对于审批合格的项目,由投资委颁发投资许可证。
许可证颁发后,投资局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
如果在60天内3次通知投资者,投资者仍不领取许可证或不书面答复投资局,
投资委可视作上述批复失效或主观上已被取消投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