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不同的投资项目有不同的程序规定。
列入附件-1的投资项目(主要是外国投资鼓励项目)审批,
如果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投资局提交由有关部门(视情况而定)参加的投资委会议通过,
在接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15工作日内审批或否决;
金额在100万至500万美元之间,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意见。
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根据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
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
金额在500万至1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
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
对于列入附件-2的投资项目(主要是有条件开放项目)审批,
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星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
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政府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
投资局在审议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
在收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