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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老挝对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2015-01-10

    1994年4月,老挝国会颁布的外资法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

    在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方面,三资企业有权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材料、运输车辆、零部件、动力和原材料;

    拥有直接出口权,也可以委托老挝贸易公司或外国代理商进行出口贸易。

    老挝工人工资成本较低。老挝政府采取了系列措施来保障老挝工人工资。

    老挝于93年1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并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令等法律法规。

    老挝总理府于1997年10月3日颁布了最低工资的法令,规定非技术性普通工人每月的最低工资为36400基普,或每人每天1400基普。

    但现行普通工人月工资在20-30美元左右。

    外资企业如果聘用老挝工人,也按照这一水平支付。

    在老挝,货币可以自由兑换。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货币和贵重物品管理法规》,

    外国投资可以通过设在老挝的银行把自己的合法收入汇回自己的国家或第三国。

    满足投资者劳务使用的需求。在招聘劳务人员时,提倡优先招聘老挝公民。

    如果专业特殊,可自由雇用国外劳力;也可直接招聘外国工人。

    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劳务人员提供方便,

    包括有关人员家属的出入境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