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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老挝的矿产资源管理

2015-01-10

    老挝矿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业手工业部。其下属的地质矿山局具体负责全国的矿业管理和国内外矿业投资管理工作;

    同时该局还承担了国家地质调查工作以及向政府提供各类矿业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在1997年新矿业法出台之前,政府对外资所采用是一种“特别合同”方式,并授予了一些所涉及面积不大的矿业权。

    1997年老挝政府颁布了新矿业法,规范了矿业管理体制,使其矿业投资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新矿业法规定在老挝从事矿业活动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许可证。许可证按工作阶段分为三种:普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普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 年,可延期1年,最大许可面积2000平方公里。
 
    勘探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 年,可延期2次,每次3年,最大许可面积100平方公里。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0年,可延期2次,每次10年,最大许可面积10平方公里。
 
    从事勘查和采矿工作占地需要交纳矿地租金,其中勘查阶段每公顷0.5~1美元;采矿阶段每公顷3~12美元。
 
    从事矿业开采除交纳20%的利润所得税外,还需交纳矿产权利金。矿产权利金一般按照矿产品销售额的2 % ~ 5 % 征收,或者按照与政府签订合同规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