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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老挝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2015-11-01

    (一)增值税
    1. 获得开发区经营许可的入园企业进口商品或服务在开发区进行使用、加工或销售的,免缴增值税。
    2. 获得开发区经营许可的入园企业,在开发区外全国范围内进行商品买卖和各种服务的,其增值税缴纳和减免按老挝税法执行。 
    3. 开发区内商品拿出开发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或在开发区外全范围内进行各种服务的,按老挝税法纳税。
    (二)消费税
    1. 获得开发区经营许可的入园企业,从国外或开发区外引进商品在赛色塔综合开发区内进行使用、加工、生产或销售的,免缴消费税。
    2. 获得开发区内有关生产业,商业,服务业和商品进口业的经营许可者,如在开发区外全国范围内进行经营、消费和买卖,按税法缴纳消费税。
    (三)利润税
    获得开发区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进行投资经营时,享受利润税方面的减免政策,具体如下(以下利润税免税期从经营获利年算起):
    生产行业:根据出口比例的不同获得的利润税减免政策不同,具体如下:
    免税对象:出口比例占总生产总量的70%以上的或对于高技术设备、仪器和产品制造与组装的经营者
    出口比例占生产总量30%至69%的经营者
    一般生产行业或加工出口占总生产量30%以下的经营者
    除上述税收政策外,使用国内材料的比例占生产、加工活动所需原材料总量50%以上的生产行业允许享有特别税优惠,
    在需支付利润税的头两年里,按上述税率的5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