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教育和公共工程领域内的服务性企业,其投资额至少为二千万西非法朗;
从事投资法第15条所规定的其中一项经营活动,投资额在五百万到二千万西非法朗之间。
上述规定的企业在其创办期间在进口以下货物可以免除75%的关税(道路税和统计税除外)。
用于生产和经营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口设备所需的专用零配件,但其总额不得超过设备到岸价的15%。
除上述所规定的物料外,其它一切机器、设备、工具、零部件以及相应税款,均按普通条例所规定的办理。
要求享受上述条款规定的优惠,必须向计划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全国会计计划的规定,建立正规会计业务。
上述申请由投资技术委员会审查,并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由计划部长和财政部长联合合作出企业享受本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