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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佛得角的宪法

2014-11-17

    佛得角共和国于1975年独立,于1980年9月5日适用第一部宪法,其后经过数次修改,
    其中最重要的是1990年修正案,标志着该国从单一政党制过渡为多党民主制。
    1992年8月经全国议会通过,佛得角适用新宪法(即现行宪法),9月25日起实施,其于1995年,1999年和2010年被修订。
    宪法规定,佛得角是一个民主法治的主权国家,实行多元民主和温和议会制。
    确认人权的不可侵犯,承认并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议会 国民议会的主要职能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批准国际条约,决定公民实行复决和大赦,批准政令,
    审议并通过政府的施政纲领、发展计划和预算。本届议会于2006年1月22日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69条涉及私人产权保护,并保障在征收和征用的条件下提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