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自由区的指定开发商
2016-04-23
自由区开发商和管理者应该是根据1963年《公司法》(第179法案)
注册的法人实体或是根据1962年《私营合伙企业法》(第152法案)注册的合伙企业。
该实体或私营企业应该根据《自由区法》获得开发、
管理自由区的授权后,方可开发和管理自由区。
根据宪法,自由区开发商的活动目的可为:
在特定地区获得土地,
向自由区企业销售、租赁或转租赁其所拥有的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开发商的职责:建造和维修建筑物、仓库及工厂等,
提供或委托其他人提供水、电、电讯和污水处理等服务;
根据该法有关规定,开发其他必需的基础设施,
以提高自由区内的活动效率;
在自由区和国家海关管辖地域之间建造围墙,确保自由区的安全;
提供海关现场服务所需设备和工具;
承担为促进自由区发展的投资风险;
定期向自由区管理委员会提交自由区发展报告。
获得许可证的开发商可管理自由区,
也可委托承包人进行管理,
但开发商需为承包人申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