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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加纳自由区的鼓励政策

2016-04-25

    (1)自由区开发商和区内企业根据《自由区法》获得许可证后,
    从开始经营之日起算,应免除10年的所得税,
    10年后的所得税税率不超过8%,
    公司股东可免除自由区投资利润分红的扣交税。
    (2)外国投资者可100%控股自由区内企业,
    加纳本国投资者也可100%控股自由区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和加纳本国投资者在出口自由区内享有平等地位。
    (3)自由区内任何企业可通过有关授权银行无条件转移其
    投资净利润、分红、清算收益和其它收益等,
    可支付外国贷款和技术转让使用费。
    (4)自由区内企业不会被国有化或被政府没收。
    (5)获得许可证的自由区开发商或区内企业如与政府在自由区内活动方面产生争端,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讨论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可由受损害方选择仲裁依据: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程序和规则或根据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仲裁,
    还可由双方同意的其它国家机构或国际机构进行制裁。
    (6)自由区内企业均可在加纳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