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投资法的主要内容
2016-04-27
1. 适用范围:适用于采矿业和石油业以外的所有投资项目。
2. 最低外资金额条款:与加纳人举办的合资合作生产性企业,外资应不少于1万美元;
外国独自生产性企业,外资应不少于5万美元;
合资或独自外贸企业,外资应不少于30万美元,
而且最少应雇佣10个加纳人。
(据了解,现加纳投资中心正拟对上述最低外资金额和雇佣人数进行调整。)
3. 移民配额条款:1—10万美元享有1个移民配额;
10—50万美元2个配额;50万美元及以上4个配额。
4. 资本转移条款:外资的红利和净利润、为支付贷款利息和技术转让协议手续费、
企业被出售或清算的税后净收入或外资的利润,
均可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自由汇出。
5. 财产没收条款:外资企业不被没收或国有化。
若国家确有需要,必须给予公平适当赔偿。
6. 争端解决条款:双方发生争端应努力协商解决。
若不能达成和解,可通过第三国的或国际的仲裁机构仲裁。
任何通过争端解决程序不能达成协议的争端,
一律按外方的选择办法优先的原则处理。
7. 个人汇款条款:外国雇员可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国外汇款,
但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总额。
8. 加纳人专营条款:摊商零售、赌场和彩票、
出租车和汽车租赁、美容美发,只许加纳人经营。
但非加纳人若投入10量以上汽车,
亦可经营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业务。
9. 登记注册条款:建立外资企业按1963年公司法登记注册,
并按新投资法到加纳投资促进中心登记注册。
10. 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