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投资加纳旅游业的处罚
2016-05-08
罚则
1、故意弄虚作假获得的优惠,投资促进中心将予以取消。
2、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投资促进中心将依据本条第3款进行处罚:
(1)已经获得优惠待遇的企业根据本法获得的优惠不是用于该优惠应予的项目的;
(2)在接到关于造假的通知30个工作日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根据本法规定出具书面报告的;
(3)无正当理由未在许可规定的时间内开始项目运营的。
3、当投资促进中心确证已经获得优惠待遇的企业有违反上述第2款规定的行为,中心可以;
(1)延缓或取消批准;
(2)决定企业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和所受优惠有关的税或其他费用;或
(3)建议海关、税务部门根据《海关法》、《增值税法》对构成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或处罚。
七、本法条文中所提中心,未明确说明的均为加纳投资促进中心。
八、本法自2006年2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