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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实行出口退税制
2016-05-12
退税工作由加纳海关局统一管理。
政策规定:享受出口退税者,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出口;
进口的原材料或制成品的完税情况;
进口原材料加工成为供出口的制成品的情况;
或者,进口的制成品进行再出口的情况。
政策还规定:以0税率进口的生产商,
必须请商业银行为其存储在保税仓库的货物担保。
以0税率进口的原材料,如已经加工成为供出口的制成品则不再退税。
如国产原材料已经征了销售税,
出口的制成品应予退税。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