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进出口商品都必须报关,海关进行检查并将收取关税。各海关实行统一关税。
2.进出口关税对所有公民或法人都一视同仁,国家进出口商品也须纳税。其下几种情况可视为例外:
(1)原属本国的商品从国外运回本国;
(2)对驻在本国的外国使馆、外交与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机构的进口商品给与免税。
(3)对红十字会及其他国际与国家慈善机构的进口商品给与免税。
(4)对没有任何商业目的的货物给与免税。
(5)部分商品由于其性质或使用目的不同,可给与全部或部分免税。
(6)外资企业也可申请免税。
3.关税的实施
(1)进口:用于消费的进口商品按《海关税则》交纳关税。某些进口商品还须向税务总局或有关单位交纳未列入《海关税则》的其他税种。
(2)出口:出口商品按《海关税则》交纳关税及相关税种。
(3)再出口:以转口或再出口为目的的进口商品须按规定交纳固定比例的特别税。
禁止:不准许进出口的商品将一律禁止出入海关。
根据《海关法》规定,在质量、数量或程序上有限制的进出口商品也在被禁止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