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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41)

2015-10-08

    160,(1)为对某地区某种矿产资源的存量和质量作出判断,
    部长可以批准政府的特定部门在不需申请矿权的情况下对该地区进行地理研究和绘图,
    如果该行动将在一项探测许可证、采矿租约、小型采矿租约或采石租约的地域内进行,
    部长应就该行动向矿权持有者发出书面通知。
  (2)受尼日利亚法律规范的由政府指定的教育机构也可以在与前述规定相同的条件下,不需申请矿权,开展类似的科研活动。
  (3)任何矿权覆盖区域在进行过(1)(2)中研究活动后5年内,均不可再被授权由政府机构或教育机构进行相同研究。
  (4)如果政府机构或教育机构根据(1)(2)规定进行科学研究,应对其对土地或其上的财产损坏对土地占有者或矿权持有者作出赔偿。
  (5)赔偿可以在不存在仲裁协议的条件下交由仲裁决定,如果系因政府雇员或教育机构的成员或学生引起的妨害或破坏,政府或教育机构应负赔偿责任。
    161,1999年矿物和开采法失效。
  对1999年矿物和开采法的废除不影响已经据其实施的行为。
  162,任何人在本法生效前负责本法将要委任的部门的工作,在本法生效后将继续在该部门工作。
  163,1999年矿物和开采法到本法的过渡(略)
  164,名词解释(略)
  165,本法为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