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40)
2015-10-08
159,采矿租约、小型采矿租约和采石租约的所有者如意图终止或永久性地停止在矿区内的生产作业,
应在遗弃或停止生产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本法规定中的相关部门。通知的副本应同时送交矿权地籍办公室。
随同通知应一起呈交报告,说明终止或永久停产的原因和计划,显示到目前为止采矿作业的进程。
收到符合程序要求的通知后,相关部门应向部长就终止计划作出建议。
收到建议十天内,部长应对事件开展调查。
对终止或永久停产进行调查后,如矿权持有者仍维持申请,矿权地籍办公室应将其记录在案。
当在矿区内终止或永久性停产时,矿权持有者应:安全地封闭或覆盖所有矿井、矿坑;
处理好所有矿渣和储水地点;销毁、封闭或锁好所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建筑、机器、设备等。
如果因天气、劳动力、市场因素引起的暂时性停产,矿权持有者应将相关情况立即通知矿产监查部门。
如果暂时性停产超过3个月,矿权持有者应向矿产环保部门发出通知,
陈述需要继续关闭矿区的原因及告知将采取何种措施维持矿区,或者如果预计将会终止开采作业,
转让矿权,将根据环保和复原计划采取何种措施。
终止、永久停产所需达成的要求和遵循的程序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