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39)
2015-10-08
152,当矿权被撤销时,原矿权持有者应向矿产监查部门提供:
所有根据本法矿权持有者应提交的记录;全部矿权持有者拥有或根据他的指示制作的该地区的规划和地图;有关矿权的其他所需文件。
153,当矿权撤销时,应以规定的程序通知原矿权持有者要求其提供所需文件。
154,收到通知者如未在30天内提供所需文件构成违法。
155,即使根据本法规定矿权被撤销,撤销也不会影响之前因矿权产生的各项义务,
包括环境保护方面以及因损害或伤害面临的第三方索赔。
156,矿权地籍办公室作出的撤销矿权的决定可以上诉。
157,在矿权存续期间,只要所放弃的区域符合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矿权持有者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规定的程序向矿权地籍办公室申请放弃矿权的全部或部分区域。
在放弃矿权的全部或部分区域时,将按比例计算该地区所应付的费用。
对全部或部分区域的放弃不影响矿权的存续。
放弃矿权将不会影响之前因矿权产生的各项义务,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
158,在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下,一个持有多个相邻矿权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申请将其相邻矿权区域合并为一个矿权。
合并后整个矿权的有效区域和应付租金以其中最早的矿权生效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