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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38)

2015-10-08

  150,矿权持有者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在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交出矿权。
  矿权地籍办公室在确保矿权持有者完成下述要求时应批准交出矿权的申请:
  矿权持有者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提交交出申请;交出矿权将不会影响之前因矿权产生的各项义务,
    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所有租金和费用均已缴清;所有者交出正本所有权证明。
  151,部长在下述情况下可以撤销一项矿权:
    (1)(a)矿权持有者触犯本法或其实施细则并被有管辖权的法庭判决,且上诉时间已过或上诉被驳回或撤回或因准备公诉被撤销;
    (b)矿权持有者违反本法或其实施细则关于组成其矿权的明示或默示条件;
    (c)矿权持有者违反根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向其发出的命令或通知,或在部长通知其出席听证并证明为何矿权不应被撤销时未出席提交证据;
    (d)矿权持有者在矿权到期前放弃矿权;
    (e)矿权持有者被法庭或有管辖权的机构宣布为无力清偿或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不包括重组、合并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其他安排;
    (f)矿权为不止一人所共有,本节(1)(a)适用其中任何一人,除非其他共有者能够履行前者的责任;
    (g)在除勘探许可证外的其他矿权中,在矿权规定期限内没有开展任何采矿作业;
    (h)在小型采矿租约和采矿租约中,矿权持有者在连续6个月内完全未进行任何作业。
  (2)一项矿权在部长给予书面通知告知其将撤销矿权并告知原因30天后,矿权持有者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弥补损失或排除撤销原因时生效。
  (3)任何由部长发出的通知以挂号信寄到矿权持有者最新的在尼日利亚境内的地址,
    或交予其在尼日利亚的授权代表,或在报纸上公布均被认为是对矿权持有者撤销矿权的充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