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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37)

2015-10-08

  147,(1)根据本节(2)(5)(6)条规定,矿权在获得部长同意和根据(3)(4)条在矿权地籍办公室注册后可以转让。
  (2)一项矿权或许可证项下的权利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分配、分包、抵押或提供其它担保权益。
  (3)矿权持有者应以规定的格式向矿权地籍办公室提交转让申请。
  (4)在申请转让的过程中,矿权持有者应向矿权地籍办公室提供其所需的所有信息。
  (5)如果受让人是合格的申请者,矿权地籍办公室将批准转让(如果矿权地籍办公室自收到申请30天内没有反对,转让自动生效)
  (6)对于其义务由分配者或母公司担保的分支机构,矿权地籍办公室不应同意对其进行的矿权转让分配。
  (7)矿权持有者死亡,适用继承法。
  (8)矿权的受让人继续承担涉及该矿权的所有合同和活动,包括转让前的环保方面的义务及第三方索赔。
  (9)不论转让是否基于担保权益,矿权持有者将继续对所有与矿权相关的义务承担责任,直到将来偿还担保或矿权到期。
  (10)任何矿权都不可分配给根据本法不得授予之人。
  148,如果矿权持有者在其矿权未决期申请延期,现有矿权在申请获得同意或拒绝之前均有效。
  149,只要不损害本法其他规定,根据部长的书面同意,
    如果矿权持有者有下列行为,矿权地籍办公室可以中止矿权不超过60天:
  未及时缴纳根据本法或其相关规定产生的应付费用;违反了矿权的任何条件;违反本法任何规定;
    未遵守下达给他的合法命令;向矿权地籍办公室进行了其明知或应知为虚假的陈述;
    因不论何种原因失去本法规定的申请矿权的资格。
  中止矿权只有在向矿权持有者发出通知,告知其将中止矿权,并包含中止原因30天后,
    矿权持有者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弥补损失或排除中止原因时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