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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36)

2015-10-08

  141,任何在矿权持有者和政府之间就解释和适用本法,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条款上的争议都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源于投资方面的争议,在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根据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解决。
  其它争议应提交联邦高等法庭解决。
  142,对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违反行为将被提交联邦高等法庭审判。
  第六章 杂项规定
  143,矿物出口商应:
  矿物出口前在产地所在州的海关以申报表进行申报;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出口矿物的信息。
  任何人不遵守前述规定构成违法,将被处以:初犯-不超过50万奈拉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并处;
    再犯或继犯将被处以不超过100万奈拉罚款或不超过5年监禁或并处。
  尼日利亚海关关员如果认为出口商没有遵守前述规定,可以拒绝接受货物通关。
  144,如果矿物出口仅仅是为分析或试验或作为科研标本,报告需要提供给部长。
    出口人应在出口后6个月内将其获得的分析或试验报告的副本提供给部长。
  145,每份矿权、临时所有权或采矿租约所含区域从其地表边界垂直向下到地下无限深处。
  146,部内有此职责的相关官员有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逮捕任何他认为触犯本法和其实施细则的人,并扣押:
    用于违法的工具、器具、车辆;非法所得矿产资源。
  被逮捕的人和被扣押的财产将由警察托管并在48小时内提交法院处理。
    如果该人被证实违法,除将受到本法规定的惩罚外,被扣押的财产将被罚没。
  矿产监查部门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承租人或承租人的雇员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到矿产官员处
    提供其需要的关于该地区采矿作业的信息,承租人或其他人应遵照通知并提供信息。
  不论是否属于许可证或租约区域,矿产监查部门可以通过书面命令要求探测或采矿作业中止,
    直到他认为可能危及生命和财产的危险得以防止。
    矿产监查员可以撤销或更改其通知或命令。
    除非经过矿产监查部门的再次确认,此条中的命令在发出后14天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