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35)
2015-10-08
136,任何人如在其确实获得矿权前,通过虚假陈述,以其拥有采矿许可证、临时所有权、
采矿或其它采矿权引诱他人向其投资或与其成立联合企业,则此人丧失申请矿权的权利。
如果此人拥有其它矿权,则其它矿权将被撤销。本节规定不免除有此行为的人因此被民事诉讼或刑事公诉。
137,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打破、损坏或移走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边界、灯塔、邮筒等构成违法。
138,任何人没有合法原因:干扰或阻碍根据本法授权进行的采矿或采石作业;干扰机器、设备运转构成违法。
违反137条和138条规定的人将被处以:初犯不超过50万奈拉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并处;
如果是再犯或继犯,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2年以下(原文如此,怀疑应是2年以上,5年以下)。
139,如果违反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是一个群体:
如果违法者是法人,所有参与公司管理的负责人将被认为属于违法主体;
如果违法者是合伙,每个合伙人都被认为属于违法主体。
140,如果是法人或者公司违法,当时担任一定负责岗位的人或履行此职责的人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造成违法结果的行为或疏忽并非在他知晓、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发生,否则就视同于他个人违法,
将与法人或公司分别起诉和治罪。
在本节和本法其它章节中,担任一定负责岗位的人是:在法人中,包括负责人、首席执行官、经理和秘书;
在公司中,包括合伙人和其它负责人;在其它联合体中,包括参与管理事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