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34)
2015-10-08
第五章 违法和惩罚
131,有下列行为的人员构成违法:
未遵守本法规定进行探测、采矿或采石作业;在进行矿权申请时故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在根据本法提交的报告、反馈或宣誓书中故意忽略必要信息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对本法规定有实质性违反。
132,根据本法第三部分获得的贷款不得用于其它目的,否则构成违法并将面临不少于贷款本身加利息的罚款或不少于5年的监禁。
如果系公司法人违法,而违法行为是在其负责人的认可、默许或是因其疏忽造成的,负责人和公司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受到惩罚。
133,有第131条中违法行为的矿权持有者将被撤销授予其的矿权,并在初犯中被判:
不少于2千万奈拉的罚款和不少于5年的监禁,如果违法行为是一个持续过程,不论是否为初犯,每天加处以罚金2万奈拉。
134,有下述行为的违法者将被处以不少于50万奈拉的罚款或不少于两年的监禁,或并处:
将矿物放置或存放或导致其放置或存放在某处,以误导他人此处有可开采利益;
违反本法规定对标本或矿物混合或造成混合,为提高其价值或改变其特质,
进行研磨、选矿、过滤、浓缩、化验、运输等业务,意图欺骗或促成缔约。
135,故意使用具欺诈性的称量工具称量矿物、金属;
或使用具欺诈性的化验称量工具或通过熔炼确保矿物的化验价值构成违法,
将被处以不少于10万奈拉的罚款或一年的监禁或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