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33)
2015-10-08
127,除非经过矿产监查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或允许其他人对供水进行调整,对其它用水者产生损害。
如果供水的调整使承租人受利,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认为该调整是承租人做成的。
128,矿产监查部门应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任何在采矿作业中非法干扰河道河岸的人:
将河岸恢复原状;根据命令重整河岸。
129,水使用许可证持有者可向矿权地籍办公室申请对其许可证内容做下述更改:
水使用量;对应的租约;许可证持有者;许可证背书;
除非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批准),任何增加水使用量的变更都不能允许,
同时对于水使用量增加的申请不得在有人反对的情况下作出。
130,水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前和所有可能受其影响的用水人达成协议,并将条件通知给矿权地籍办公室。
如果申请人无法与其他人达成协议,应将问题提交部长处理,如果部长的做法不可接受,应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