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32)
2015-10-08
122,如果矿权持有人未向环境保护和复原基金缴纳应付款项,
并且在接到矿产环保部门的书面通知30天后仍未交付,矿产环保部门应:
向矿权持有者送达书面催款函,限30天缴付;在矿权地籍办公室对采矿租约进行背书。
如果矿权持有者在催款函期限内完成了对基金的支付,矿产环保部门应到矿权地籍办公室撤销背书。
如果催款函期限届满,矿权持有者仍未支付应缴基金,基金托管人应:
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收取款项;延缓基金对拖欠的矿权持有人的应付款,采矿租约将被中止。
123,任何人不得在探测或采矿期间对矿区内或其外的水河水道造成污染或引发导致污染的结果。
124,任何人为采矿作业使用水,不论是用于发电;还是转移矿物;
浓缩或是研磨,需保证使用过流出矿区的水中对动植物有害的成分不超标。
125,许可证持有者或承租人须就下述情况向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支付补偿:
其土地或利益因许可证持有者或承租人行使权力受到有害影响;因采矿或相关作业造成的水污染受到损失。
126,部长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确认承租人可存放在自然水体中的矿渣。
任何矿权持有者非经书面申请并获得矿产监查部门同意,不得在水体中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矿渣。
通过矿权持有者的申请,如采矿监查员认可其理由正当,
可向其颁发授权,同意其向水体中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矿渣,监查员应将其授权的必要条件背书在授权书后。
如果矿权持有者违反这些必要条件,监查员可撤销或更改这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