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31)
2015-10-08
120,本法下的环境保护和复原计划应:
包括具体的复原行动、监督、年度报告;有对复原的总体成本的评估;每项复原行动的费用;
一项将矿区恢复成安全环保和进行未来经济开发场所的有序和有效的复原时间表。
矿产环保部门应就保护和复原计划与州矿产资源和环境管理委员会磋商。
矿产环保部门应在环境保护和复原计划提交60天内批准或驳回该计划,并将其决定通知矿权持有者。
如果矿产环保部门没有在60天内将其意见通知矿权持有者,视为计划获得通过。
如果矿产环保部门驳回计划,矿权持有者应:
重新提交计划;如果计划被驳回两次,矿权持有者应在30天内将此事提交仲裁。
如果计划通过,矿产环保部门要保证其实施。
121,部长应建立环境保护和复原基金,用来保证矿权持有者履行其环保义务。
部长应指定一个著名的机构负责长期作为托管人或基金经理管理基金的使用。
被指定的托管人依托管人投资法管理基金。
每个矿权持有者都应在其环境保护和复原计划获得通过后一年内开始根据计划批准的金额交纳基金。
如果矿产环保部门认为执行计划所需资金远远少于已经存入基金数额,可以:
将多余的部分退还给矿权持有者;评估将来所需交纳的基金数额或根据情况更改基金交纳时间表。
当一项矿权被延期后,矿权持有者应根据更新后的计划规定的数额交纳年度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使用记录,并向部长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托管人应将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提交给部长和州矿产资源和环境管理委员会成员。
环境保护和复原基金只能被用在执行环境保护和复原计划上。
采矿租约存续期间,矿权持有者应执行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复原计划的所有义务。
当环境保护和复原计划全部执行,并由一个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出具认可证书,
矿产环保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收到证书起30天内将基金内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矿权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