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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29)

2015-10-08

  111,在行使其权利时,矿权持有者应该注意开采作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步骤防止开采导致的环境污染。
    112,矿权持有者为当地公共利益放弃其矿权区域内的部分土地应为其在道路,建筑和厂房上或探测费用的支出获得补偿,
    在开采租约的情形下,为其在当地已探明矿产资源合理的可期待利益获得补偿。
  何谓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由部长根据为此目的成立的特别委员会报告决定。
  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金数目达成一致,应提交法庭裁决。
  矿权持有者不应妨碍矿权所包含地域上正在进行的采石作业,除非他自己已经要使用该土地。
  113,除支付给联邦政府的补偿金,矿权持有者应就其租约或许可证区域内为其或其代理人或其雇员破坏、
    移走和损毁的庄稼、经济作物、建筑等对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进行赔偿。
  当地表租金确认后,矿权持有者应为前述破坏作出赔偿或为恢复建筑、种植作物等支付费用。
  应付的补偿金由部长参考联邦政府的各委员会报告决定。
  不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如何规定,任何其权利因本章规定受到任何损失、损害或干扰的人都有权:
    因其损失获得赔偿;将由此引起的相关问题提交有管辖权的联邦高等法院。
  114,本法案生效后,部长应命令采矿租约为其已经进行,将要进行或正在进行的采矿作业区域的复原提供担保。
  115,采矿租约区域内已被开发过的土地应对其进行恢复,否则将适用本法第10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