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103,诸如:承租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面积;承租人开始或中止占有或使用土地的日期;
地表租金应交纳的比例之类的问题应交由相关州的土地使用和分配理事会判断,
部长在作出判断时应考虑土地使用和分配理事会就此作出的报告。
104,当总统(联邦土地)或州长(其他土地)为授予采矿租约之原因撤销原有的土地占有权或恢复以前基于其他租约授予的土地的州所有权时,
采矿承租人应向政府支付为此对原所有人支付的赔偿金。
105,接受或代表州接受的任何租金不代表对下述权力/权利的放弃:
因为违反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处以的罚款;
现行法律或契约授予的基于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契约或条件。
106,在向任何人授予矿权之前,部长可以要求该人:
根据要求在政府存担保金;向政府支付其为被授予租约向州或土地占有者支付的费用。
部长可以接受银行担保作为存款担保金的替代。
107,矿权持有者可以在本法规定的应付款之外,根据政府授权的评估人提供的评估报告,向基于州租约的土地占有者支付:
因妨碍其地表使用或因探测和采矿对地表产生的损坏支付合理补偿;
向因矿权持有者、其代理人、员工等损坏、移走、破坏的庄稼、经济作物、建筑等支付赔偿。
108,应付的赔偿金数量由矿权地籍办公室咨询州矿产资源和环境管理委员会和许可评估人后决定。
109,如果在获颁采矿租约6个月后矿权持有者仍拖欠支付赔偿金,部长可以中止其租约直到:
款项被支付;租约所有者在政府处加存了此数目的保证金或其他部长要求的数目。
如果矿权持有者在矿权被中止后30天内没有支付赔偿金或交纳保证金,部长可以撤回矿权。
110,矿权持有者应根据本章规定向相应人员支付补偿金是本章的默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