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27)
2015-10-08
100,对一项矿权的申请涉及到任何私人土地或根据州租约或权力被占有的土地,
申请应按照规定方式通知给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并在获得其同意的基础上颁发许可证,
否则,许可证范围将排除该私人占有土地。
101,采矿租约的持有者在一定限制的条件下(地表使用权)享有其权力。
采矿租约授予的权力应通过合理和适当的行为实施。
土地的合法占有者在采矿租约区域内有权继续放牧牲畜和耕种土地,只要这些行为不妨碍到采矿作业。
102,采矿租约的承租人应主动为其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交纳租金,年租金标准由部长决定。
在将任何私有或州有土地包含在采矿租约前,部长应该:
通知土地的所有者或和占有者关于计划授予租约的意图;
要求土地占有者或所有者在法律规定日期内书面陈述其希望承租人为其占有和使用该土地支付的年租金数量;
如果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占有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地表租金期望,
并且部长认为其要价公平合理,则该租金标准将生效并被尽快通知给承租人。
由土地的所有者、占有者或部长制定的地表租金标准将每5年由部长进行修正。
在制定地表租金时,部长应考虑采矿作业和承租人的其他行为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并确定补偿金。
承租人应负担政府为视察、测量和确认地表租金范围花费的所有支出。
如果部长认为无法对承租人使用和占有的地表范围作出判断,他可以要求其为采矿租约所涵盖的所有面积交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