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26)
2015-10-08
第四章 环境考量和当地社区利益
97,本法中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被理解为设法防止在本法生效前
就长期居住在其上的尼日利亚公民自本法条款1中土地上获得盐、苏打、碳酸钾(采矿租约所含地域除外)。
部长应通过报纸在该地区发表其命令,表明在本法生效前就由该社区居民开采的矿产资源(盐、苏打、碳酸钾)继续归其所有。
本法生效前就由该社区居民开采的矿产资源(盐、苏打、碳酸钾)区域在本法生效后被授予采矿租约,
则在租约存续期间,租约应按政府定价补偿该社区居民。
98,任何人都不得在探测或采矿期间在宗教圣地进行作业或允许伤害或损坏圣物。
当无法确认该地或该物是否是圣地或圣物时,应交由矿权地籍办公室根据州相关矿产资源理事会的建议作出判断。
许可证持有者或承租人如违反本条规定,需向受影响的社区或个人支付公正及足够的补偿金。
99,当地社区的本地居民为个人使用采取沙子、粘土、红土和石头不适用本章规定。
在采取上述物质时不得使用爆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