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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22)

2015-10-08

  第八部分 事故调查
  84,采矿租约或许可证的持有者在发生任何与采矿活动相关的人员死亡或严重受伤时,
    应尽快将事故详尽地报告给最近的警察局和该州的矿产监查部门。
  得到报告后,矿产监查部门应立即通知(原文此处有缺失)。
  采石作业中发生的任何人员死亡或严重受伤时,应以所能获得的最快通讯方式将事故报告给监查员或采石官员。
  在监查员或采石官员视察之前,事故现场必须保存原状,任何人不得妨碍。
  85,如果事故发生在矿井中,部长应成立一个不少于4人的小组调查事故原因。
  86,调查小组应查清:
  矿权持有者或其代理人是否有疏忽之责,他们是否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尽了合理和恰当的注意义务;
    是否有人由于事故死亡或受伤;如何避免将来发生事故。
  87,为执行调查,调查小组应有权:
  根据需要授权任何人进入采石场或其地表工作区,清除事故现场以进行调查;传讯证人,
    要求证人在宣誓基础上作证,制作报告,账册,其他文件供检察和向证人支付费用;进行其他调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工作。
  为进行上述调查活动,调查小组被赋予同法庭质询法(Tribunals of Inquiry Act)中赋予法官的相同的权力。
  如果任何人受到传唤却忽视或拒绝参加或制作报告、账册、其他文件,
    或拒绝回答调查小组提出的问题,构成违法并将被判处10万奈拉的罚款。
  任何被传唤之人,就像在法庭上,没有义务自控其罪,证人在提供证言时也保有此特权。
  服从调查小组的命令,被其传唤的证人,有权获得如参加刑事法庭庭审的作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