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21)
2015-10-08
第七部分 道路
81,任何人都不得在进行探测和采矿作业过程中在下述地点建造任何道路、电车轨道或铁路:
任何国有土地(矿区内的除外),如未经矿权地籍办公室同意;
任何习惯租地(矿区内的除外),如未经矿权地籍办公室同意。
82,根据本法修建的道路、电车轨道或铁路的人,不得阻止或妨碍其他人使用。
如果他人的使用将造成明显的破坏或大量增加维护费用,可向使用者收取维护费。
如果使用者的使用对道路建造者的自由使用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建造者可限制其使用。
任何人在本法授予采矿租约的地域内修建道路、电车轨道、铁路,
承租人或采矿租约持有者有权在其需要进行开采时要求道路建造者将道路移至矿区内其他位置,
费用由建造者自己承担。
修建道路、电车轨道和铁路的建造者可以基于道路使用不足将其关闭,并且不向被通知人负任何责任。
修建道路、电车轨道和铁路的建造者应在其修建的道路上对于桥梁和涵洞持续提示注意,
如果机动车辆驾驶人忽视该提示,将需为其对桥梁和涵洞造成的损坏负赔偿责任。
本节中所指的道路、电车轨道和铁路包括由当地社区或个人为探测和采矿目的修建的道路、电车轨道和铁路。
83,除非所探测或开采的矿产资源被部长确定为具有战略意义,否则不得因此阻止或妨碍公路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