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20)
2015-10-08
78,(1)根据本法规定,采石租约赋予承租人下述权利:
进入租约所包括的区域;在租约区域内进行采石作业;转移和处理租约中所包括的可开采矿石。
(2)遵守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赔偿及地面租金,为采石作业目的,承租人有权在其租约区域内:
进行所有必须的挖掘;竖立、建造和维护相关房屋和建筑物,根据矿产监查办公室意见,
上述建筑物确属承租人及其代理人、服务人员所需;堆存采石所得;
根据法律规定铺设水管和建造水道、池塘、水坝和蓄水池;
建设和维护所有电动运输线路、电车轨道、铁路、道路、码头、通讯及便利设施。
(3)承租人应:可以为采石作业及相关用途之目的砍伐、使用租约区域内的树木;
除经过相关林业部门同意,不得采伐任何受保护的树木;
偿付矿权地籍办公室根据国家森林法为其支付的任何费用或矿区使用费。
(4)除非通过一项水使用许可证规定,采石租约中不包含对其上和流经租约区域及邻近土地上任何湖泊、河流、溪流和其他水体的优先或专属使用权。
(5)本法中任何部分都未授予租约持有者对通航水道进行任何水流改造,而妨害或影响或可能妨害或影响任何船只、独木舟、小艇等的自由及安全通行。
79,根据本部分规定,在授予采石租约前,矿权地籍办公室应对申请区域根据测绘协调法规定进行测量,测量费用由申请人根据本法规定支付。
80,采石及采石作业在不同法规中的引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