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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19)

2015-10-08

    第六部分 采石
  75,本章适用于所有自然状态下存在的可开采矿石,及在采矿租约下被合法提取出的物质。
    如:石棉、高岭土、漂白土、石膏、大理石、石灰岩、云母、管土、板岩、沙、石、砂砾等。
  76,(1)不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或经过其他法律的认可、批准,任何在通航水道上进行的以工业用途开采为目的的采石作业,
    包括挖沙,均须经过部长根据本法以租约或许可证形式进行授权。
  (2)授权须以符合本法,实施细则及租约或许可证具体条款的形式进行。
  (3)根据本条(1),除非依据本条规定,任何人不可在尼日利亚大陆架和所有流经尼日利亚的河流、溪流、水体,
    其领水及专属经济区覆盖区域进行采石作业,及为此目的进行水的转移和储存。
  (4)本条中的“工业用途”包括出售、交易和用于与工业或贸易相关的领域,
    不包括为改善适航性进行的挖沙,只要挖出的沙不被出售和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77,采石租约应:
  所覆盖土地不得超过5平方公里;
  除非以前被撤销或有其他安排,租约期应在5年;如果以前颁发过租约,则计算应到期日与授予日差值,依差值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