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18)
2015-10-08
71,(1)采矿租约的持有者不得在矿区内开始任何开发工作或矿物提取工作,直到:
(a)提交并经过矿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及解决方案的认可之后;
(b)提交并经过矿产监查部门对申请人准备开展的工作细节或满足最低工作标准承诺计划的认可之后;
(c)所缔结的社区开发协议经矿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之后;
(d)租约持有者已经根据本法及时通知、补偿或对所有矿区内的土地使用者提出补偿,或者如果存在纠纷,已经通过仲裁获得解决之后。
(2)除矿泉水采矿租约持有者,采矿租约持有者应在获颁租约期3年内解决本条(1)(a)和(b)的要求,
否则,租约将被暂时中止,但租金仍需交纳。
中止不影响矿权持有者根据本法享有的转让权。
(3)矿泉水采矿租约的持有者应在获颁租约起两年内解决本条(1)(a)和(b)的要求,否则,租约将被中止。
72,根据本法及任何其他规定,对矿区土地的合法占有者有权继续耕种土地及放牧牲畜,只要这些活动不妨碍采矿作业。
73,部长不得向任何公司颁授采矿租约,除非该公司雇有一名拥有足够专业资格及采矿经验的人,
并且租约期间将一直能雇佣到此类人士。
采矿租约生效后,承租人必须在租约期内雇用一位有足够专业资格及采矿经验的人对公司进行的采矿作业进行监督。
否则,承租人应中止采矿作业直至雇到此类人士。
74,根据本法或其租约交纳所有租金、矿区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的采矿租约承租人可以在其租约到期
或对其租约进行的其他安排后3个月内(冲积矿租约)/6个月内(矿脉租约)将其全部或部分厂房、建筑、其他财产移走。
如果租约到期或另作安排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矿区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并且未在3个月内(冲积矿租约)/6个月内(矿脉租约)移走其财产,
矿产监查员可将承租人的厂房、建筑和财产划定为联邦财产,进行处理用以抵付租金、矿区使用费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