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17)
2015-10-08
70,采矿租约的持有者应当:
除非确有必要延期,矿产资源的采矿租约持有者应在本法条件满足起18个月内,
矿泉水的采矿租约持有者应在12个月内开始矿产的开发作业;
除非确有必要延期,矿产资源的采矿租约持有者应在本法条件满足起36个月内,
矿泉水的采矿租约持有者应在12个月内开始矿产的生产;
以专业及有效的手段进行采矿作业;遵守采矿安全及健康方面的法规,确保租约区域内及采矿作业安全运作;
不以与本法规定不符的方式从任何水道采水;遵从所有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和保护方案的要求;
只要不妨碍采矿作业,允许经矿区到临接区域的通过权;
只要不妨碍采矿作业,允许在矿区内建设水路、运河、油管、下水道、排水沟、电线、传输线、公共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
对根据本法权利被撤销的合法土地占有或使用者进行补偿;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提交定期报告及信息;须按规定制作:
在尼日利亚存在的原因,在采矿租约区域内进行的采矿作业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计划和财务帐册,对所获矿产资源的销售及处置记录;
根据规定支付费用、年租金、矿区使用费和水费。
采矿租约允许的具体探测活动及相关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