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60,探测许可证的持有者在其许可证的区域内有进行探测的专属权,他可以:
与其代理人及工人一起进入该区域;为在该区域探测雇佣所需人员;
根据本法设立机器、厂房或其他探测所需;只开展与探测矿产资源相关的工作;
取走及出口样本用于评估(具体数量参见实施细则);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储量取样及测试,以确定储量;
售卖探测及储量取样中获得的标本;在进行探测时,取用木材,根据水使用许可证使用水,挖井和沟渠。
符合所有条件之人将可根据本法在其许可范围之内被授予采矿租约,开采任何其被授权探测的矿产资源。
61,每个探测许可证持有者应:
根据实施细则安全、友善、技巧、高效、专业地开展探测活动;以对环境及社会负责的方式进行探测;
如果意图在其上有合法占有权的土地进行探测,应在开始探测前通知受影响区域当地政府的主管及土地占有者,
如果探测区域涉及不止一个政府行政区,探测者应分别通知当地政府主管及土地占有者;
保持和恢复探测用地,使其处于安全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回填矿井、洞、沟渠等;
除非符合水使用许可证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可自任何水道提取、转移、排放水或污水;
除非得到部长许可并符合实施细则,不得在森林保护区进行探测;
对土地使用者或占有者由于探测活动遭受损害的土地及财产进行补偿;
允许政府机构进行地质测量和地图绘制,教育机构进行科学观测,只要上述活动不会妨害探测活动;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提交信息及定期报告;缴纳所有申请费用,年租金和水使用费用。
根据许可证持有者基于合理理由的申请,矿权地籍办公室可对探测许可证的效期作中止处理,
宣布中止期间的任何或部分时间不计入许可证效期内,只要持有者在此期间确实没有进行任何工作。
探测许可证允许的具体探测活动及相关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将另行规定。
只要探测许可证的持有者完全遵守了本法规定,
即享有对其探测区域的独家申请及获颁一项或多项小型采矿租约、采矿租约及采石租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