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9)
2015-10-08
32,年资本成本指数,当资本成本未经要求的余额部分以每年5%的比例增长时,
自本法生效起5年内可适用于处于起步阶段的矿产生产。
33,任何通过探测和采矿作业获得的矿产资源,均需根据本法的实施细则交付矿区使用费。
如果部长同意该矿产资源仅为评估或试验或作为科学标本,少量出口,可以减少或免收矿区使用费。
部长可以在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同意下在特定时期内延迟收取矿区使用费。
34,特此建立固体矿产发展基金,此章简称为基金。
该基金应用于下列用途:用于此领域人员及设备的开发;资助地理科学数据的收集、储存及恢复,
以协助私营经济成为矿产工业的领导力量;装备矿产研究机构使其能完成其法定职能;
资助扩大对小型及个体采矿技工的服务;提供矿区基础设施建设。
35,基金将由固体矿产开发理事会管理,该理事会是一个永久性的法人(有公章),有权发起及参与诉讼。
理事会的管理及组成略。
36,委员会的功能略。
37,中央银行将是基金的管理人。
38,基金的组成:通过预算法案及其他法律拨付用于固体矿产开发的资金;
由中小型工业股票投资计划拨付用于固体矿产开发的资金;
作为捐赠、馈赠、外国贷款、债券及长期交换获得的资金;政府预算拨款。
39,基金预算略。
40,剩余基金的处置略。
41,基金的使用和审计略。
42,理事会的报告义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