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8)
2015-10-08
27,根据本法,中央银行应保证矿权持有者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自主支付下列项目:
偿付贷款(该贷款的外国银行需经过认证);
当矿产作业进行出售或清算时,汇出外国资本;向外国投资支付红利。
28,本法项下对被授予一项矿产权的公司的免税期自公司开始运营日计算共3年。
到期后可经过部长认可再延长两年。
部长不应对一个公司予以税务免除优惠的延展,除非部长对于该公司在:
矿产作业方面的成长速度、效率和开发水平;授予租约时所附带条件的执行程度;
在矿产作业方面对尼日利亚人的培训及其进展;感到满意。
29,对于外汇的规定(见后)将适用于根据本法对一项矿权进行的任何以外币进行的投资。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的规定将适用于根据本法对任何一项矿权进行的外国投资。
30,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公司应对将来可适用免税规定的税金提存(提存目的是环境保护、矿区复原,改造以及矿区关闭费用),
除非一位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认可了该项提存的用途,否则该款应:记录在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中;
税务减免应限制在为复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内;
将一笔与提存额相同的资金每年存入根据由本法指派的独立托管人管理的专门账户或信托账户。
31,矿产公司及其在为员工缴纳养老金时执行根据养老金改革法适用的税率减免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