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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7)

2015-10-08

  第三部分 开采激励措施
  23,本部份内容针对那些从事采矿的公司和企业(从财务制度上衡量)。
  24,任何符合本法此部分规定的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投资当年在确定其利润总额时,从其应税利润中减去合格资本支出的95%。
    扣减部分由下列内容构成:所有鉴定过的探测、开发和加工支出,
    包括可行性研究和样品化验费;基础建设开支。
  任何符合本法此部分规定的人如遭受任何损失,可以在其损失发生后在第一年从应税利润中扣减该损失金额(无上限),
    如应税利润小于损失,则剩余部分可在第二年继续依次扣减,最多扣减四年。
    四年后仍然无法弥补的部分将被忽略。
    25,所有采矿从业者均应享受下列利益:对于专门用于采矿作业的厂房、设备、机器、配件的进口免关税及进口税;
    对获准外籍劳工提供配额及居留许可;外籍劳工个人汇款配额—对其自尼日利亚汇出的外币免收任何税款。
  矿产监查部门应允许矿权持有者进口相应的机器、设备、配件。
  这些进口的厂房、机器、设备、配件将被视为已足额缴纳关税及进口税。
  矿产监查办公室将保证遵守此部分法律规定。
  26,当矿权持有者从其开采所得中获得外币收入时,
    可向尼日利亚中央银行申请留存部分外币以供支付采矿作业所需的配件及其他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