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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5)

2015-10-08

    委员会的职能是:考虑影响矿权授予的问题并对部长作出建议;考虑赔偿问题并对部长作出建议;
    对矿产开采地污染、土地退化问题进行讨论并对部长作出建议;
    考虑部长委派给委员会的其它相关矿产资源发展的问题;
    为监控矿产资源开发及实现社会和环境保护措施,向政府建议成立相关部门;
    就环保和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管理问题向当地政府和社区提出建议;
    对矿权持有者在其与当地政府、议会、社区、民间机构及股东的交往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咨询和协助;
    就解决股东间争议向部长作出建议;就法律执行向部长作出建议。
  委员会应该:在部长认为需要时或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规范其自身程序。
  主席应从该州矿产监查部门选出一人担任委员会秘书,秘书在任何会议中均没有投票权。
  委员会每次会后均须向部长提交报告。
  当委员会需要自当地社区或任何特别的人处获得意见,它可以选出一名代表参加会议。但该代表没有投票权。
  主席加其他三名代表即可在会议中构成有效多数。
  会议应由主席主持,当主席缺席,由该州矿产官员代为主持。
  如果对任何问题的表决票数相等,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委员会有权决定其自己的程序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