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4)
2015-10-08
17,除按照本法规定的其它内容及遵照部长指示,矿产监查部门还应:
总体监控勘探、探测和采矿的具体操作,以保证其符合本法规定;
监控矿权持有者遵循本法及其他法律中的关于采矿健康及安全方面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或部长要求提交记录和报告;代管由法庭罚没待上交政府的矿产资源;
在部长的事先同意下,代为处理被政府罚没的矿产资源;
开展调查和检查,以保证所有矿权相关事宜合法;完成部长分配的任务;对管控开采作业向部长提供建议。
18,除按照本法规定的其它内容及遵照部长指示,矿产环保部门还应:
仔细检查矿权持有者根据本法关于环保要求提交的一切计划书、研究及报告;
监督和迫使矿权持有者执行本法及其他法律的环保要求;
定期审查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他法律中的环保要求,并向部长作出建议;
与政府、社会及环境相关部门就采矿操作,矿井关闭及土地归还方面保持沟通。
19,各州成立“矿产资源及环境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应由如下人员组成:
由部里矿产环保部门派出的代表担任委员会主席;部里派驻该州负责土地及矿产相关问题的代表;
该州的矿产官员;农业部或林业部派驻该州的代表;该州测绘局长的代表;
当地政府代表(当问题涉及当地政府管辖区域时);州环保部门代表;联邦环保部在该州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