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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3)

2015-10-08

    9,部长可以根据规定决定一项探测许可和一项采矿租约是否以竞标方式授予。
    矿权地籍办公室应考虑不同竞标方案,并通过一个公开及透明的方式选择最能迅速及有效地促进该地区矿产资源利用和发展方案。
    应考虑到:申请者提议的探测和开采计划以及其准备为此支付的费用;
    申请者的财物和技术资源;申请者以往的勘探及采矿经验。
  成功的申请者将被视为第59及65条中所指的申请者。
  10,矿权地籍办公室将收取:申请矿权受理费用;以固定比例按面积收取年度管理费。
  11,矿权持有者如不交费,矿权将可以被撤销。
  12,如因矿权地籍办公室的原因迟交年度管理费,矿权地籍办公室将发出限期30天的书面迟付通知,如到期仍未付款,矿权将被撤销。
  13,第10条中所述费用的数量、管理及付费形式将由部长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发布。
  14,任何由矿权地籍办公室发送给申请人及矿权持有者的通知都应通过快递,
    或挂号信发往收信人的最新所在地址,或交给其指定的代表人,或通过报纸公示。
    这样的通知将被认为是对申请人及矿权所有人有效地通知。
  15,在履行其职责及处理与矿权地籍办公室的关系时,部长要保证矿权地籍办公室能始终独立完成其职责及工作。
  16,为履行其在本法下的职责,部长应在部里:成立一个“矿产监查部门”;“矿产环保部门”;以及其它被认为有利于本法实施的机构。
  在上述机构工作的监查员及官员应根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公共利益为原则获得授权及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