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2)
2015-10-08
第二部分 法案的管理
4,部长职责(略)
5,法案生效后六个月内成立矿权地籍办公室,负责矿产权的管理及产权登记。
矿权地籍办公室是一个有公章的永久性法人,可以以其法人名义发起或参与诉讼,
可以接受、占有及处置动产及不动产,有一个总的负责人。
为了满足本法赋予它的职责,矿权地籍办公室将是被指定管理矿产权的唯一机构。
法案赋予该办公室的其它功能还包括:受理矿产权申请,批准、签发、中断及在部长的书面同意下:撤销矿产权;
接收和处置关于转让,更新、调整、让渡矿产权及矿产权范围的扩展;
按编年顺序保存所有申请;以及其它为实现本法赋予该办公室的职能而进行的活动。
6,中央矿权地籍办公室将建在首都阿布贾,它对全国范围有最高的排他性的职权及管辖权。
根据管理便利的需要,矿权地籍办公室将建立一定数量的地区分支机构。
7,矿权地籍办公室提供下列注册登记项目:勘探许可证注册、探测许可证注册、
采矿租约注册、小型采矿租约注册、水使用许可证注册、采矿许可注册。
8,当数份针对同一区域的申请,两个或以上有地点重叠的申请在同一个工作日被提交给矿权地籍办公室时,
最早收到的符合规定的申请有优先权。
当遇有针对同一专有区域的竞争性申请时,矿业地籍委员会必须严格遵照本法规定的“先到先受理”原则。
矿权地籍办公室须向申请人提供下列收据作为申请证据:所有申请文件及费用已收;申请的日期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