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1)
2015-10-08
本法案用于替代1999年第34号《矿物和开采法》,本法的生效意在对尼日利亚固体矿物的勘探和开发做出规范。
第一章 矿产,勘探,采矿和采石
第一部分 矿产的所有权及控制权
1,尼日利亚的所有矿产资源,地上或地下,大陆架和所有河流,水道,水域及专属经济区由尼日利亚人民授予联邦政府所有和控制。
自本法生效起,所有其上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土地,归政府所有。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政府让度给依本法获得相应权利的人。
2,除本法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勘探,开采矿产,亦不得为开矿改变或截留水体。
如涉及放射性元素的开采,本法规定可能根据健康及公共秩序的考量基础相应修正。
3,下述情况中,矿物勘探、开采权不得依本法授予:除总统事先同意,划拨军事用途的用地;
根据油管法授予油管使用区域50米内;城市、村庄、市场、葬地、公墓、祭祀或宗教、考古地点;
划拨给铁路用地或现有铁路用地、政府、公共建筑、水库、大坝、公共道路50米内;
在博物馆及纪念碑法案,国家公园维护法案管辖下的地区;
该地区的矿产权利已经由矿权地籍办公室授予他人,此授权仍然有效。
如此地区已被指令停止采矿活动,则不得授予任何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