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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内加尔的宪法
2014-11-21
现行宪法于2001年1月经全民公决通过,后经多次修改。
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2001年宪法规定为5年,
2008年7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自下届总统起任期为7年),只能连任一次。
总统缺位,由国民议会议长代理,并在2至3个月内举行大选(2012年9月宪法修正案规定)。
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2009年5月和6月,塞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先后通过宪法修正案,增设副总统职位。
2012年9月,塞通过宪法修正案,废除参议院和副总统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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