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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来西亚税收制度沿革

          马来西亚是君主立宪议会民主制的联邦国家,是英联邦成员国,东盟5个创始成员国之一,

          由13个州和3个联邦直辖区组成东马的砂捞越和沙巴两州在政治和经济上拥有较大自主权。

          马来西亚现行税收制度萌芽于1910年。

          在1910年以前,马来西亚的税种主要为各种间接税,包括货物税、进出口税等。

          1910年所得税被引进了马来半岛,1947年颁布了正式的所得税法,现代所得税制度形成。

          1963年成立马来西亚联邦后,马政府1967年重新颁布了统一的所得税法即《1967年所得税法》,

          新税法在马来半岛地区、砂捞越和沙巴州统一适用。

          在60年代以前,马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中有70%以上来自于间接税,

          进入60年代,尤其是统一的所得税法颁布后,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

          与间接税并驾齐驱(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成为马来西亚的主要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