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税赋减免、是在1967年所得税法第7章列明的一项税收鼓励措施。
该措施适用于以下制造业公司:如为提高产品生产能力,生产设备的现代化或自动化产业升级,
或涉足相关产品,公司将资本再投资的情形。
同时,该措施也适用从事农业项目的公司:
如稻米、玉米、水果、根茎类植物种植,家畜饲养和水产品养殖等。
再投资税赋减免除了提供公司资本补贴外,
还对合格的资本支出提供60%的减免税赋,包括工厂和机器设备等。
同样,该措施提供最高至70%的合法所得税减免,任何未使用的再投资减免可以当然顺延。
如果合格公司能证明其生产能力超过了当年的社会平均工业水平,
还可以申请对其一个财年的法定所得获得最高至100%的再投资税赋减免。
RA的期间为15年,从公司主张该权益时起开始计算。
与PS或ITA不同的是,RA生效不需要获得官方机构的事先许可,
当然RA也不能在公司已享有PS或ITA的期间内同时主张。
RA不适用于一公司从集团内部的关联公司购得的资产。
如资产在被并购的5年之内发生变动,则已赋予该资产的RA视为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