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在某种程度上未在印度使用的,即未在标签上被描述、推荐、建议,
并且未被当局认为有效和安全的药品(依据本条例定义的,包括药物原料):假设其受限使用已被当局批准;
l已经被当局批准,现打算以改良的或新的要求上市,即:适应症、剂量、剂型(包括缓释剂型)和给药途径的药品;
l固定剂量组合的两种及以上的药品,其中的单个药品已经单独核准上市,
现提出首次以一种固定剂量的组合上市,或者其改变固定剂量的比率,以达到某些新要求,
即:适应症、剂量、剂型(包括缓释剂型)和给药途径。
此外,相关的豁免情况包括:
(i)所有的疫苗应被作为新药,除非其基于条例21被当局授权;
(ii)某种新药自起首次获得许可后的四年内其应一直被认为为新药,除非其被列入印度药典。
依据以上定义,在以下范围内的药品均被划入新药的范畴:
l之前未出现在印度市场上的药品;
l新的适用的治疗症状或剂量的药品(未在印度市场上出现过);
l两种及以上药品的新的固定剂量排列;
l任何首次被印度许可年限低于4年的药品,除非其被列入印度药典(theIndianPharmacopoeia);
l所有的疫苗,除非被DCGI另行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