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类似,新药在印度向DCSCO进行新药上市许可申请(Newdrugapproval,NDA)需要依据CTD的模式来提交。
然而与欧美等国家不同的是,印度针对以下药品仅认可CTD的提交模式:制造/进口的新药;
修改的缓释制剂(即使已被CDSCO批准超过4年);
依据《1945年药品和化妆品条例》的时间表Y的附件VI的条款(a)中的固定剂量排列。
只是其提交的CTD的详略情况不同而已。
具体而言,CTD的内容包括:
l模块1行政管理和处方信息;
l模块2通用技术文件概述,包括质量总体概述、非临床研究概述、临床研究总结等方面的内容;
l模块3质量,包括资料汇总、参考文献等;
l模块4非临床研究报告;
l模块5临床研究报告。
新药需要提交的信息依据《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FROM44中的要求来完成,其具体的要求可参考法案的ScheduleY中要求的内容。